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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5號

違反銀行法等罪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洪昌宏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附字第5號

上訴人
謝藝彤
上訴人
郭育銘
上訴人
蔡洧泰
上訴人
翁靜如
上訴人
朱建毓
上訴人
林孟輝
上訴人
林麗容
上訴人
林君澤
上訴人
游育菁
上訴人
劉沛晴
上訴人
游佳業(原名游士誼)
上訴人
胡雅雯
上訴人
趙偉翔
上訴人
劉志偉
上訴人
黃曳樊
上訴人
李昇珈
上訴人
楊秀滿
上訴人
王岑方
上訴人
周庭緯(原名周雅琦)
上訴人
蔡博丞
上訴人
廖柏琪
上訴人
楊培欣
上訴人
許若玲
上訴人
卓志霖
上訴人
鄭武順
上訴人
謝麗櫻
上訴人
鄭世玉
上訴人
徐佳美
上訴人
凃淓寓(原名凃麗文)
上訴人
朱姵穎
上訴人
林映辰
上訴人
張志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文律師
被上訴人
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楊育昌
被上訴人
邱雅文

      廖偉先

      劉智捷

      楊捷順

      林秉璋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重附民上更一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楊育昌、邱雅文、廖偉先、劉智捷、林秉璋及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蔡 彩 貞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罪附帶民事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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