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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勤純楊力進莊松泉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非字第109號

上訴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告
劉明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13日定應執行刑確定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26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98年度執聲字第1190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劉明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或另一定應執行刑,再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再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或加計另定應執行刑之總合,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5 年台非字第110 號判決可資參照。二、經查,被告劉明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罪刑。其中附表(下略)編號1 至21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2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而編號22至24等3 罪,則歷經臺中地院97年度訴字365 號、原法院98年度上訴字259 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3155號等判決,而各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有各該案卷、判決可稽。嗣被告所犯編號1 至21之罪,與編號22至24之罪,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再經原法院以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4 月確定,亦有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原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原署)110 年2 月9 日中檢增乙97執更1713字第0000000013號函、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可憑。然被告所犯編號1 至21之罪既先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編號22至24之罪亦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則原審再對編號1 至24之罪定應執行刑,其裁量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應執行刑5 年9 月加計另一應執行刑15年6 月之總合21年3 月(計算式:5 年9 月+15年6 月=21年3 月)。詎原裁定竟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 月,揆諸首開說明,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三、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3 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等語。

二、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倘有違背法令,而於被告不利,應許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本件被告劉明章犯附表所示24罪(按聲請書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民國96年12月17日,編號22至24所示「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8年 3月18日),其中編號1 至21之罪(其中應減刑各罪之減刑後所處之刑),曾經臺中地院97年度聲字第152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9月,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59 號論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有相關資料附卷可稽。乃原裁定重定附表編號1至24共24罪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1年4月,已比原定執行刑合計之有期徒刑21年3 月更重,依上揭說明,自屬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間整體犯罪關係、各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犯罪傾向以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另行判決如主文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09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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