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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吳信銘梁宏哲林英志蔡廣昇何菁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

上訴人
陳文連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5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陳文連犯販賣第一級毒品9 罪刑(即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均處有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1 罪刑(即如附表編號十所示,亦處有期徒刑),已載敘其所憑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三、按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採證認事並未違背證據法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適法理由。查原判決係綜合全案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所得,並採取上訴人在偵查、原審中之自白,及證人即購毒者張志銘、謝志忠和張志銘之「藥腳」即詹坤松、陳朱杉、王文、李清貴等分別在偵查與審理中不利上訴人之證詞,暨上開證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與上訴人自白相符之證據資料,依法認定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張志銘、謝志忠之犯行,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復對上訴人在審理中一度翻供,辯稱:伊係與張志銘合資購買毒品,且係無償轉讓海洛因予謝志忠云云等辯解,如何認不足採取,亦依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及說明。所為論斷,尚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核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法,猶執陳詞再事爭辯,並泛謂:證人等既經傳喚到庭作證,渠等證述均合乎常理,應可採取,原審未予採納,有判決不載理由及理由矛盾之違法云云,顯與法律規定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不相適合。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旨在鼓勵毒品下游者具體供出其上游供應人,俾進一步擴大查緝績效,揪出其他正犯或共犯,以確實防制毒品泛濫或更為擴散。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本案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或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並因而查獲者而言。是必以被告所稱供應其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始稱該當。倘該正犯或共犯已先被查獲,或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所涉本案之毒品來源無關,即與上開規定不符,無適用該規定之餘地。查原判決就上訴人主張其已供出毒品來源為劉家棟,並因而查獲乙節,為不足採取,並據認上訴人所為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已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及依上訴人供稱:伊僅於民國107年6月中旬,向劉家棟購買過1 次毒品等語,說明:本案上訴人販賣毒品予張志銘等人之時間(即107年4、5 月間),均在其向劉家棟取得毒品之前,則上訴人顯未供出其本案所販賣毒品之來源。復敘明證人林育信、張永松之供證,如何均不足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及證人劉家棟在第一審審理中已到庭結證明確,無再行傳訊之必要等旨。所為論斷及說明,於法尚無違誤。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伊已供出毒品來源,且有張永松、林育信、張志銘所證其毒品來源係於107 年清明節期間向劉家棟購得等證言足佐,應依法減輕其刑云云,而徒憑己見,泛指原判決有證據調查職責未盡、理由不備之違誤。揆諸前揭說明,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

五、綜上,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何 菁 莪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24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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