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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3號

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林勤純莊松泉李釱任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5813號

上訴人
廖國勝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786 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27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廖國勝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刑(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為沒收之宣告,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旨在避免對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實體法上祇有一個刑罰權,再受重複裁判,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此所稱案件,係指同一案件,於前後不同訴訟(即數訴)經比較後,被告相同,其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即屬之。至犯罪事實之同一性,包括事實上同一及法律上同一,事實是否同一,委以其基本社會事實(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內容是否相同)判斷;法律上之同一,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如集合犯、接續犯)或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因實體法上作為一罪,刑罰權祇有一個,仍屬同一之犯罪事實。縱使因為先後起訴而成為兩訴之訴訟標的,仍為同一案件。惟若特定被告之前後不同訴訟,基本事實不同,復無法律上之同一,縱二訴之間存有某部分之關連性,其犯罪事實既不相同,則非此所謂同一案件。卷查:⑴上訴人因於民國101 年3 月前持本件支票本內經上訴人蓋用林英珠印章之支票(支票號碼AA 0000000號、AA 0000000號)對許凱宏為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行為,經許凱宏、林英珠及黃啟昌夫妻先後對上訴人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偵查後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60號維持第一審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3罪罪刑部分之判決,於理由內說明被訴偽造有價證券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123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高雄案件);⑵上訴人另於101 年8 月19日前因持偽造之公文書對林英珠、黃啟昌夫妻行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刑,並就被訴持林英珠本件支票本之支票(支票號碼AA0000000 號、AA0000000 號、AA0000000 號)向葉秀敏借款涉犯詐欺罪嫌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有罪部分上訴後,經原審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347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桃園案件),俱有卷內訴訟資料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則不論高雄案件或桃園案件之前案,均未認定上訴人有何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與本件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偽造有價證券犯行),犯罪時間、情節既不相同,所犯罪名亦屬不同,基本事實已然不同,抑且亦未有何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非同一案件。原判決於理由內說明,本件與前案(高雄案件或桃園案件)經論罪科刑之案件,如何非屬同一案件,無從為免訴之諭知,已論斷明確(見原判決第5 至7 頁、第15頁),洵無違誤可指。上訴意旨此部分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人其他上訴意旨,漫謂林英珠證詞不實、上訴人使用印鑑有經林英珠授權、高雄案件已鑑定支票印文真正,原判決難令信服云云。係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徒憑己意,任意指摘,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綜上,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1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