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369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台上字第6369號
- 上訴人
- 翁世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10年10月14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2573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371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翁世瑋因犯修正前森林法第50條第1 項故買贓物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