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錦樑蔡彩貞林孟宜吳淑惠邱忠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

抗告人
陳士家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12 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陳士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其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5至9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32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經抗告人請求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審酌抗告人各罪之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程度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1 月,既在定應執行刑各罪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及未滿上述定應執行刑加計同附表編號4 所示之有期徒刑,並未逾越法律之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情形,經核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有何不當或違法,徒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制度,抒發個人見解,並請求從輕更定其應執行之刑,係屬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任意指摘;至於抗告意旨另引用他案定刑較輕部分,亦因個案裁量情節不同,無法相互比較。故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邱 忠 義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