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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林瑞斌王敏慧李麗珠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44號

抗告人
劉國祥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83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國祥犯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5(以下僅記載編號序列。另按:編號4、5部分,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040號判決係從程序上駁回抗告人之第三審上訴,此2 部分「確定判決」欄所示之法院及案號均應更正如各該編號「最後事實審」欄所示之法院及案號之記載)所示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各該編號「宣告刑」欄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編號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必須由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茲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該5 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有卷附抗告人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因認檢察官據此聲請為正當,而裁定抗告人應執行3年6月。

抗告意旨略稱: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時,除須符合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亦應考量法律目的、法律秩序理念所在之內部界限。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刪除後,雖回歸數罪併罰,然此時法院除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之外部界限,亦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之規定,尤重在教化之功能,而非僅在實現報應定義之觀念。參諸法院實務,有販賣毒品5 次,合計判處75年,定應執行18年6月至19年;有強盜罪6件,合計判處33年,定應執行6 年半左右;亦有犯毒品及竊盜,合計判10年11月,定應執行6年等案例,本件僅減少6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抗告人顯未受到合理寬減,況抗告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應屬尚佳,犯罪情節也非重大,應著重對其矯治教化,難認有長期監禁之必要,不應以累加方式定抗告人之應執行刑,而應基於罪刑相當原則、責任遞減,給予抗告人重新從輕最有利之裁定等語。

惟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

㈠原裁定所論述檢察官聲請就編號1至5所示5 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乙節,有卷內資料可稽(見原審卷第11至69頁)。又其中編號1至4部分曾經定應執行2年2月,連同其他未曾定刑部分合計為4年;原裁定於編號1至5所示5罪各刑中之最長期(1 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酌定其應執行3年6月,並無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情事,應係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

㈡個案情節不一,尚難比附援引。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是無從引用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本案酌定之刑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

㈢上開抗告意旨所指各節,無非祇憑抗告人個人主觀意見,對原裁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實難認為可採。又原裁定並無應予撤銷更為裁定之事由,抗告意旨另請本院重新酌定應執行刑乙節,亦屬無據。

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44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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