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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郭毓洲林英志林靜芬蔡憲德周盈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

抗告人
林玉川

      陳繼崟

上列抗告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9 月16日限制出境、出海之裁定(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限制出境、出海,乃於一定期間內限制(即禁止)被告住居國外,以防阻其前往我國司法權未及境域之強制處分,目的在於確保被告到案,避免逃匿國外,以保全刑事之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係對於憲法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權之限制,然所干預人身自由之手段及強度,顯較羈押輕微,審查之標準亦相對較寬。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有無羈押必要,以及是否採行限制出境、出海等替代羈押處分之判斷,乃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應由事實審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訴訟程序進行程度、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及其他一切相關情形而為認定,其職權裁量苟無濫用權限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玉川、陳繼崟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抗告人等上訴後,現由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577號案件審理中,因認有限制抗告人等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皆自民國110 年9 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復經審核全案相關卷證,並予抗告人等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機會,聽取渠等意見後,認林玉川上訴後仍否認犯罪,陳繼崟則坦承犯行,其等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兼衡抗告人等所參與之本件詐騙集團組織龐大,除本案經起訴之共同正犯外,另有多名共同正犯未到案,且其等在國內先後租用多處據點,又頻繁入出境,犯罪行為地跨及越南與泰國,屬跨國境經濟犯罪,且抗告人等分別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林玉川部分)及有期徒刑4 年6 月(陳繼崟部分),均併諭知刑前強制工作,基於畏罪及避罰之人性,非無逃亡境外之可能,衡酌國家審判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抗告人等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兼衡犯罪情節及所犯罪名,認均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並說明抗告人等所涉為最重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陳繼崟於審判中,曾經第一審法院於109 年2 月5 日諭知限制出境、出海,迄今累計尚未逾5 年,乃裁定抗告人等皆自110 年9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於法尚無違誤。

三、抗告人等抗告意旨:

㈠林玉川抗告意旨略以:伊並未參與本件被訴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犯行,且長期住居於臺南市○○區○○○街000 號,並非居無定所之人,於本件偵、審期間皆按期到庭接受訊問,並無逃亡之情形,乃原審未說明何以其有逃亡之虞之客觀事證,率予認定其有畏罪潛逃之虞,而裁定其自110 年9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殊有不當云云。

㈡陳繼崟抗告意旨略以:伊前雖因滯留日本,未到案接受偵查、審理而遭通緝,然於護照被註銷後,即自行主動聯繫我國駐日本代表處返國歸案,嗣於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期間皆遵期到庭接受審訊,孰料原審遽行裁定其自110 年9 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自有未洽云云。

四、惟原裁定已就本件抗告人等限制出境、出海之相關事項,為必要之調查,並審酌抗告人等所涉罪名及情節各情,於裁定內說明如何認定其等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皆有限制其等出境、出海之必要,因而裁定抗告人等均自110 年9 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之理由(詳見原裁定第2 頁倒數第9 行至第3 頁第6 行)。核其論斷並未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所為裁量亦無逾越比例原則或有恣意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人等抗告意旨仍執前詞,對原審依職權適法裁量之事項,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依上述說明,其等抗告均為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周 盈 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859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限制出境、出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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