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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徐昌錦周政達林海祥侯廷昌江翠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李威明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7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威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527號(下稱本案)受理中,惟聲請人戶籍地在高雄市○○區,本案犯罪地在高雄市前鎮區及高雄市鳥松區。依法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管轄。且聲請人另有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常因兩地借提而錯過疫苗施打之時間,且年邁父母至雲林探視亦不便,請求將本案移轉由高雄地院或橋頭地院管轄等語。

經查:

㈠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規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又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另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所謂被告所在地,係以起訴而案件繫屬法院之時被告所在之地為準,又此所在之原因不論係屬自由或強制,皆所不問,被告服刑監所之所在地法院自係有管轄權之法院。例如甲地服刑中之受刑人,如經借提暫押而暫時離開甲地等情形,甲地之監獄,並未解除該受刑人在監服刑之名籍,待借提原因消滅後,除另有事由,即應解還原監所服刑,是受刑人被借提暫押他處時,亦不能認其原服刑之監所所在地法院係無管轄權,自屬當然。

㈡聲請人雖聲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高雄地院或橋頭地院審理,但未具體指明是否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定移轉管轄之原因,而其所稱因借提錯過施打疫苗,及造成其父母探視不便云云,顯與法律所定移轉管轄之原因無涉。又聲請人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下稱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聲請人所犯本案於同年10月14日繫屬雲林地院時,雖於同年10月4 日經借提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仍於同年10月18日返回原監所即雲林第二監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雲林地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此外,亦查無雲林地院就本案之審理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所定應移轉管轄之原因。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移轉管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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