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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佩如吳昆璋劉彥君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俊吉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被告
李威明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85號、第6506號、第651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2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所示內容年份記載為111年,核與卷內相關證據所示及判決理由認定本案案發時間為110年間不符,原判決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昆璋

         法 官 劉彥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應更正內容 1 111年8月11日(第3頁第5行) 110年8月10日 2 111年8月16日(第3頁第11、12行) 110年8月16日 3 111年8月10日(第3頁第13行) 110年8月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27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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