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7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俊吉
- 選任辯護人
- 柳馥琳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柳聰賢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蓁騏律師
- 被告
- 李威明
- 選任辯護人
-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85號、第6506號、第651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925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為如附表所示之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所示內容年份記載為111年,核與卷內相關證據所示及判決理由認定本案案發時間為110年間不符,原判決此部分顯屬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應更正內容 1 111年8月11日(第3頁第5行) 110年8月10日 2 111年8月16日(第3頁第11、12行) 110年8月16日 3 111年8月10日(第3頁第13行) 1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