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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2號

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林勤純楊力進莊松泉吳秋宏王梅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李偉寧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1日第三審判決(109 年度台上字第589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李偉寧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論處罪刑,其不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891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上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聲請再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吳 秋 宏

法 官 王 梅 英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2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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