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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13號

違反銀行法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段景榕鄧振球楊力進汪梅芬宋松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台附字第13號

上訴人
陳聖珠
上訴人
陳杜摘
被上訴人
陳元忠

      劉筱娟

      洪麗淑

      吳沛玲

      陳榮陞

      林千智

      張秀珠

      陳宜湞

      鄭丞証(原名鄭秉豐)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銀行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109年12月30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甚明。又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規定:「(第1項)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 2項)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該第 2項規定乃係因應法官曾參與先前偵查中強制處分之程序,而對案情有所知悉並作成決定,恐有預斷,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並貫徹公平審判原則,所增列應行迴避之特別規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2款所稱「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如未迴避而參與審判,自屬違法。

二、本件刑事案件被告朱明德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朱明德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陳聖珠、陳杜摘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因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認違反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 379條第 2款等原因,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汪 梅 芬

法 官 宋 松 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附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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