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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徐昌錦周政達林海祥江翠萍侯廷昌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

上訴人
高宏銘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166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438、23726、26785、26786號、104年度偵字第9752、10089號,105年度調偵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高宏銘有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㈥及其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8 所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此部分之科刑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心證理由。

二、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主要依憑證人王志誠於偵查中之證述、上訴人之部分自白,並卷附宏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太公司)、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宏公司)轉帳傳票、臺中商業銀行中正分行帳戶交易明細等為據,敘明上訴人為宏太公司、旭宏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王志誠於民國101年6月至102年9月間,並未在宏太公司、旭宏公司任職受領薪資,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101年6月至102年2月期間,虛偽填製宏太公司每月支出王志誠薪資新臺幣(下同)3 萬元之不實轉帳傳票,並按月將款項自宏太公司帳戶轉入上訴人帳戶內,復於102 年3月至同年9月間,亦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虛偽填製旭宏公司每月支出王志誠薪資3 萬元之不實轉帳傳票,再按月將款項自旭宏公司帳戶轉入上訴人帳戶內,而接續填製不實轉帳傳票之會計憑證,事證明確等旨,並就上訴人於原審所辯其確實有支付王志誠薪資云云如何之不可採,詳予指駁。核其論斷,俱有卷存資料可憑,復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而上訴人於偵訊時即已兩度自白並未支付王志誠薪資,且王志誠於偵訊時亦為相同之證述,又王志誠於第一審證述曾收受上訴人支付薪資或顧問費等款項部分,不僅所證態度模糊,且內容前後所證不一,亦與上訴人所供不符,而就受領薪資部分,無從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另上訴人帳戶於102年12月至103年3月間,曾按月匯入王志誠帳戶2萬元部分,則亦與前述轉帳傳票及宏太、旭宏公司匯入上訴人帳戶之時間、金額等均不相符,且適足以證明上訴人所辯王志誠為避嫌而要求親領現金云云乃自相矛盾而不可取,是縱上訴人曾支付王志誠私人顧問費用,亦與本件填載不實之宏太、旭宏公司之薪資轉帳傳票無涉等情,亦經原判決清楚說明此部分證據取捨之理由,即無上訴理由所泛指原判決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之違法可言。上訴理由乃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實反覆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資料而為具體指摘,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三、綜合前述及其他上訴理由,經核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違法,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此為該條項所明定。本件原判決認上訴人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3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第一、二審均為有罪判決),而上開得上訴第三審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既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則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業務侵占部分,自無從併為實體上審判,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作成本判決。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江 翠 萍

法 官 侯 廷 昌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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