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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4059號

上訴人
周廷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323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3330、6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 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周廷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不服原審判決(另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第三審部分,業經原審裁定駁回),於民國111年3月1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楊 力 進

法 官 宋 松 璟

法 官 汪 梅 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5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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