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22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彩貞周盈文林庚棟王梅英莊松泉

上訴人
洪朱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7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經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洪朱胡有如原判決所引第一審判決事實欄記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科處上訴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關於量刑之調查、取捨證據結果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經查:

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本旨,係在鼓勵犯上開條例之罪者自白,俾依其自白進而查獲該槍彈、刀械的來源供給者及所持有的槍彈、刀械去向,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的發生時,能及早破獲相關犯罪人員,並避免該槍彈、刀械續遭持為犯罪所用,以消弭犯罪於未然。故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但並未因而查獲該槍彈、刀械的來源及去向,追究相關之犯罪人員,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自不符合該條項減免其刑之要件。上訴人雖供述本案槍、彈來源為謝國祥,惟亦稱其已死亡等語,則謝國祥既已死亡,檢、警自無從查獲,是本案並無因上訴人供述「來源」,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之情形。原判決未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前段減免其刑之規定,經核於法無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適用上開減免其刑之規定,於法有違云云,洵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犯罪,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犯罪事實及犯人之前,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坦承犯行,並接受法院之裁判而言。苟職司犯罪偵查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後,犯罪嫌疑人始向之坦承犯行者,為自白,而非自首。且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即屬發覺。原判決已就本件槍彈查獲過程說明:警方接獲遭槍傷之被害人鄭聖龍槍傷之通報後,即依序對證人即現場目擊者林子翔及鄭聖龍製作警詢筆錄,並經其等指認而得知持有本案槍彈之人為上訴人,至上訴人係於同日上開2位證人指認後,始前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投案,並自願接受警方搜索,而帶同警方前往其住處花圃搜索扣得本案非制式手槍及已擊發之彈殼1顆。是警方顯係在上訴人投案及執行搜索前,據林子翔、鄭聖龍所述,已能客觀合理懷疑上訴人非法持有本案槍彈之事實,嗣上訴人始自行投案並帶同警方查獲本件槍彈,僅屬自白,並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要件等旨。經核原判決上開論斷,悉與卷證資料相符,於法亦無違誤。上訴意旨漫指原審未予調查其已先去電向警方坦承犯行一節,即認並無自首之適用,應有證據調查未盡及不適用法則之違誤云云,係就原判決已詳為說明事項,再事爭執,自難認為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四、綜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2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