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李錦樑林孟宜吳淑惠錢建榮蔡彩貞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

上訴人
簡培宇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11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3、84、154、181號,109年度偵字第96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而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3、4 部分所為之不當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處上訴人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三罪罪刑;另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如附表編號2 所示部分所為,論處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就上訴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均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原判決援引共同被告林詠竣、李晨勤及吳佳樺(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等之供述,為本件不利上訴人判決之證據,已就彼等供述,逐一剖析,參互審酌,就其證據取捨及得心證之理由詳為論述,尚無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採證認事有何違法或不當,徒彼等三人於偵、審中所述,前後不一,即指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顯無足取。又原判決於理由內所為關於如何依刑法第57條,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綜合考量該規定所列舉各項科刑輕重標準,而為刑之量定之說明,已併將上訴人與被害人和解一情列入審酌,上訴意旨猶指此原判決量刑時已考量之事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核係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徒憑主觀之見解,漫事指摘,亦非可採。是本件上訴意旨,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吳 淑 惠

法 官 錢 建 榮

法 官 蔡 彩 貞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1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