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梁宏哲沈揚仁林瑞斌王梅英蔡廣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

上訴人
柯智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2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柯智凱確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如其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4 罪刑及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細說明其採證認事的理由。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三、按證據係由法院自由判斷,故證人之證言縱令先後未盡相符或互有矛盾,但事實審法院本於審理所得之心證,就其證言一部分認為確實可信予以採取,原非法所不許。又同一證人前後供述證詞彼此不能相容,則採信同一證人之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部分之證言,此為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縱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捨棄他部分證言,而僅說明採用某部分證言之理由,於判決本旨亦無影響,此與判決不備理由尚有未合。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坦承使用扣案手機與林維德即購毒者使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該對話中確提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部分自白;證人林維德之證詞;及卷附其2 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並對上訴人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認不足採信,予以指駁、敘明:上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明顯提及毒品的價格、數量,也可以認定雙方於商量交易內容完畢後,上訴人便馬上與林維德碰面進行交易,自足以擔保林維德之指述屬實。且上訴人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前科,應該清楚國家嚴格查緝非法販賣毒品的行為,如果不是有利可圖,又何必冒險進行毒品買賣行為,既然上訴人交付甲基安非他命給林維德後,有實際收取對價,林維德也明白說這是「買毒品」,此有償毒品交易,也可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是有牟利意圖等語,因而認定上訴人確有前述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核其論斷,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亦無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誤,乃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不能指摘為違法。至於原判決雖未於理由中對林維德在原審所為部分歧異之證詞,敘明不予採信之理由,而有微疵,但此於判決之結果顯無影響,依刑事訴訟法第380 條之法理,仍不得據為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謂:證人林維德於原審對上述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已稱或係合資購買毒品;或實際上並未碰面;或係以原價有償轉讓毒品;或不復記憶等語,原審對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詞,未敘明不予採納之理由,均屬違法云云。經核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意而為相異評價,重為爭執,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蔡 廣 昇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