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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英勇洪兆隆吳冠霆邱忠義楊智勝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

上訴人
黃政章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 年3 月1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1 年度上更一字第2 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29956 、31661 號,109 年度偵字第14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黃政章如原判決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 至4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編號5 所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均累犯各罪刑及為相關沒收之宣告。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並對上訴人之自白,如何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三、原判決就累犯部分,已審酌上訴人成立累犯之犯罪情節及相關事證,說明如何認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情事,及其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應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第一審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核有未當等旨甚詳,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以上訴人前犯公共危險罪與本件販毒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不同,前案又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難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指摘原判決逕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殊非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立法理由謂:「為有效破獲上游之製毒組織,鼓勵毒販供出所涉案件毒品之來源,擴大落實毒品之追查,俾有效斷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氾濫,對查獲之毒販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採行寬厚之刑事政策,擴大適用範圍,並規定得減免其刑。」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而言。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該人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查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被告所供毒品來源倘與本案起訴犯行無關,自與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不合。關於上訴人如編號1 至5 所示單獨或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有無上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判決已依憑證人陳珮瑜之證述、上訴人之供述、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30001 、30656 號、109 年度偵字第3636、3783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123、4127號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465 號、原審法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706號判決書及上訴人與陳珮瑜間通訊軟體微信對話訊息翻拍照片等證據,詳敘如何認定陳珮瑜於民國108 年5 月底認識上訴人後,於同年10月20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上訴人。上訴人供出毒品來源為陳珮瑜,與上訴人於108 年1 至3 月間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王洋鈞、陳建榮、徐榮堂,欠缺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其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並說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和平分局110 年3 月24日函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 年3 月19日函,均不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上訴意旨以犯罪行為人所供毒品來源不應限於本案,時序上亦無須有關連性。不能因陳珮瑜於108 年10月20日以外之販毒犯行未經起訴,逕認未查獲其人。指摘原審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違反法規範意旨及論理法則。核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依憑己見而為指摘,仍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依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洪 兆 隆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邱 忠 義

法 官 楊 智 勝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7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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