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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蘇素娥劉興浪林婷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

上訴人
洪雲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洪雲基有如其事實欄所載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刑,以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為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核其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另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及槍管等犯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論處罪刑,已上訴於原審法院(下稱另案),依法得合併審理,俾符合訴訟經濟。又上訴人於另案除持有非制式手槍外,尚持有子彈及槍管,係量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併科罰金)。而上訴人於本件僅持有非制式手槍,犯罪情節顯然輕於另案。原判決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併科罰金),顯有失衡,係屬違法云云。

四、惟查:

㈠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並無必應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之規定,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得」合併由其中一同級法院或上級法院管轄審判之規定,旨在避免重複調查事證之勞費及裁判歧異,俾符合訴訟經濟及裁判一致性之要求,條文既謂「得」,係屬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不予合併審判,仍由各繫屬法院分別審判,自不得指為違法。又符合數罪併罰案件,於同一訴訟程序中審判,並定其應執行刑,或分屬不同訴訟程序審判,俟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對被告之訴訟權並無影響。原審未依上訴人所請,就本件與另案合併審判,已敘明其論斷之理由,依上開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此部分上訴意旨猶泛指原判決違法,難認係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㈡刑之量定,事實審法院本有依法裁量之權,倘於量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情狀,而所量之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經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加重其刑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自首減免其刑規定,予以先加後減,因而維持第一審所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併科罰金),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之標準等一切情狀,據以說明其所憑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明顯濫用其裁量權限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又不同個案於科刑輕重所審酌之具體犯罪情狀,未盡相同,殊難單純比附援引他案量刑結果,據以指摘本件量刑有違法情事。依另案及本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上訴人係先於「民國109年4月中旬某日」因購買而持有非制式手槍、子彈及槍管(另案),復於「110年1、2 月間某日」因購買而持有非制式手槍(本件),以上訴人之上開犯罪情狀,本件量刑重於另案,自屬適法有據。此部分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量刑違法,洵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判決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要難謂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蘇 素 娥

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林 婷 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7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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