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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立華謝靜恒王敏慧李麗珠林瑞斌

上訴人
周碩賢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473、111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周碩賢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就得上訴第三審之加重詐欺、洗錢罪名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其競合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名部分,無從併為實體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瑞斌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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