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2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昌錦林恆吉周政達侯廷昌江翠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郭靜文
被告
林聖修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212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131、131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林聖修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公克予李方宜,及以9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公克予高欣瑩各犯行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以民國109 年1月15日修正,同年7月15日施行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及同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均累犯),並為相關沒收、沒收追徵之諭知。已詳述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前已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不知記取教訓,竟仍圖己私利,再為本案販賣毒品犯行,其所為實值非難,並無何情堪憫恕之處。而被告否認犯行,本即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自難執此謂科處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至被告販毒之數量、次數、金額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科刑審酌之依據。綜此,原判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惟按:

㈠立法者就特定之犯罪,綜合各犯罪之不法內涵、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等各項情狀,於刑罰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即法定刑)。惟犯罪之情狀千變萬化,為賦予法官在遇有客觀上顯可憫恕之犯罪情狀,於即使科處法定刑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狀況時,得酌量減輕其刑至較法定最低度為輕之刑度,以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爰訂定刑法第59條作為個案量刑調節機制,以濟立法之窮。而該條所稱「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所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故是否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自應就同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憫恕之情狀,以為判斷。再者,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乃法律賦予「量刑審酌者」之事實審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裁量無明顯濫權或失當,作為「量刑審查者」之法律審自應予尊重,無許當事人依憑主觀任意指為違法。

㈡原判決已敘明:被告本案犯行,雖助長毒品流通,戕害他人健康,惟其僅各為1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對象各僅1人,數量分別為2公克(原審誤為1公克)、5公克,與大量售販毒品之中盤、大盤毒販,顯然不同。另被告並無其他減刑規定之適用,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本刑則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綜此各情以觀,本件有情輕法重尚堪憫恕之情形,而就其上開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其刑等旨,經核此乃其裁量權之合法行使。既未違反罪責原則、公平原則之情事,自無適用法則不當之可言。檢察官上訴意旨,無非係就原審酌減與否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說明之事項,再為爭執,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江 翠 萍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