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228號
- 上訴人
- 陳映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50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0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陳映蘭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