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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22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何菁莪朱瑞娟劉興浪黃潔茹何信慶

上訴人
陳映蘭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504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0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陳映蘭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22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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