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463號
- 上訴人
- 劉世偉
- 選任辯護人
- 吳啟瑞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45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07、98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劉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原判決認事用法實難令人甘服,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難認已敘述理由,且所稱理由補呈,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