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劉興浪黃潔茹朱瑞娟

抗告人
陳廷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7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已修正增訂「新事實」為再審原因、明定新事實或新證據無涉事證之存在時點、兼採「單獨評價」或「綜合評價」之體例。是同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新事實或新證據,須具有「新規性」及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確實性」,始足當之,倘未兼備,即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二、本件抗告人陳廷澍對原審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80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647號判決以其上訴第三審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欄一所載。原裁定對於聲請意旨所憑事項,如何業經原判決審酌及論述,或無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俱非前述規定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以聲請意旨相關主張,與前述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核無違誤。

三、原裁定依據原判決認定事實所憑證據資料,以原判決已說明其取捨判斷相關證據證明力之論據,認聲請意旨所陳各節,俱非有據,並無不合。且原判決業記明證人徐詩意於第一審證述各情,如何與其他案內事證相符,及何以為可採之理由。並未以徐詩意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警詢之證述為認定事實之主要證據。又前開事證既明,原判決未另針對徐詩意前後未盡相符之說詞,贅為其他無益之說明或逐一列載其取捨認定之全部細節,於結果並無影響。即令徐詩意於警詢時所為有利抗告人之部分說詞,未經原判決審酌判斷,而具新規性,依照案內事證為整體觀察,仍難認已具確實性。抗告意旨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為相異之評價,泛言徐詩意於107年8月23日警詢筆錄有變造情形,其於同年月13日警詢時所稱「將毒品放置信箱內之人」與第一審之證述亦有不同,原判決與原裁定均未審酌及此,應認本件聲請再審符合新規性及確實性要件云云,無非係憑執己見而為指摘,仍無從動搖原判決該部分之事實認定,且難認具確實性,非屬有據。

四、原裁定以本件抗告人聲請再審顯非有據,因認無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審未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為違法云云,同屬無據。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抗告意旨無非係對於該確定判決之採證與事實認定,重為爭辯,或漫指原裁定之程序為違法,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