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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段景榕沈揚仁楊力進宋松璟汪梅芬

上訴人
蔡勝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238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之規定,以上訴人蔡勝元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因認僅以第一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為審理範圍,經審理結果,因而維持第一審就上訴人所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所處之宣告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並為補充說明其量刑審酌之依據及裁量之理由,所為論斷,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上訴意旨僅泛謂其犯後積極配合警方辦案、提供線索,本件毒品非其所有,係受指示出面交付,並因此遭撤銷保護管束執行感化教育,現已記取教訓、誠心悔過,期予悔改自新機會等語,係以主張本案發生之緣由經過,或單純陳述犯後悔悟之態度等旨,而對於原判決就其量刑上訴部分,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459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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