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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

殺人未遂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蔡彩貞梁宏哲莊松泉林庚棟周盈文

上訴人
王笠羽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52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8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王笠羽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殺人未遂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不當判決(上訴人其餘被訴部分<即原判決附表編號2至4>,經第一審判處罪刑,並為相關沒收之諭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復又撤回上訴而經判決確定),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並諭知上訴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1年暨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而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已說明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犯罪情狀,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違背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核屬原審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指為違法。

四、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猶謂: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無非係就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加以指摘,難認已符合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8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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