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
- 上訴人
- 林秉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412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又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倘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林秉樂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刑(尚想像競合犯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具有殺傷力之子彈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及諭知相關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述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三、關於上訴人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投宿○○市○○區○○路0段000號「江月行館」(下逕稱江月行館)306室(下稱306室)後,為警依法逮捕及搜扣其持有之槍枝、子彈以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等物之經過,其間無何違法搜索之情事,基此搜索所取得之物,自有證據能力,已據第一審判決依調查所得論述綦詳。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對於搜索扣押程序及扣得物品之適法性均無爭執,並對相關筆錄及物品之證據能力,皆明確表示無意見(見原審卷第150至151頁、第172至179頁)。原判決亦已說明審酌各該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且經審理期日為合法調查,自得為本案裁判之資料等旨。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猶執陳詞,主張員警執行搜索之程序不合法,因此所取得之本案證物均為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物,應無證據能力云云,無非砌詞而為任意之指摘,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之,此項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苟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原判決係依憑上訴人歷來不利於己之供述、江月行館之主管董雋廷於警詢之陳述、員警林昇翰於第一審之證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8日鑑定書、110年10月12日覆函、內政部110年3月26日覆函等證據資料綜合研判,認定上訴人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具殺傷力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行,並記載其理由;就上訴人所為伊於收受自稱「吳寶進」之人所交付扣案槍枝後,雖曾試射,無法擊發子彈,故無殺傷力;伊將槍枝攜往汽車旅館前已先行拆解,警察查獲時卻是完整之槍枝,應係董雋廷組裝槍枝並嫁禍於伊云云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及證人簡綾君於第一審之證詞如何不足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尚詳敘其整體調查、取捨之結果及憑以認定之心證理由。暨說明上訴人及原審辯護人雖請求將扣案槍枝再為生物痕跡鑑定,以證明扣案槍枝係董雋廷所組裝;然原審已交代扣案槍枝乃董雋廷組裝嫁禍上訴人之說不足採取之理由,將扣案槍枝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指紋鑑定,復未見有何可供比對之資料,因認事證已明,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上開證據調查之聲請,核無必要等旨。所為論斷說明,悉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且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不能任意指摘為違法。上訴意旨徒謂其寄藏之槍枝無法擊發,不具殺傷力,扣案槍枝不排除為董雋廷所組裝,鑑定機關函覆扣案槍枝上無可資比對指紋,但警察搜索扣押時也會觸摸扣案槍枝,可能是警察扣押時將槍枝上生物跡證抹去,否則槍枝怎會毫無任何指紋,佐以簡綾君證稱當時住宿時間還沒到等語,更凸顯董雋廷是在住宿時間未到前不法侵入306室,原判決就此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未予採取,亦未予說明,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及理由不備等違法云云。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憑己見漫為指摘,續為事實上之爭辯,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