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勤純劉興浪李麗玲許辰舟黃斯偉

上訴人
李騰宏
選任辯護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選上訴字第1577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選偵字第118、1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騰宏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明確,因而論處上訴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刑(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及相關沒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則以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此部分經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判決關於刑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

㈠上訴人坦承犯行,積極配合調查,並未有遮掩犯行情況,素行良好,並無前案紀錄,經此偵審程序,已深自悔悟,希以勞動服務或繳納公益金方式,作為悔悟之舉措。況歷經本案偵審,已知警惕,不復存有再犯之虞,原審未審酌此情,認定上訴人如不入監服刑,難收矯正或懲戒之效,而未予宣告緩刑,顯與法律有違。

㈡其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其宣告刑、涉案金額、人數均高於上訴人之行為,該等案件法院均給予緩刑宣告,本案上訴人何有違法情節更嚴重、更難收矯治之情況,非予入監執行不可之情,原判決並未說明,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語。

四、關於緩刑宣告之裁量,法院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及有無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等因素而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乃法院經綜合審酌考量上情而為預測性之判斷,此一判斷因非犯罪事實之認定,僅須自由證明為已足,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所謂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關於此項緩刑審酌之裁量事項之認定,如與卷存證據相符,即屬適法。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不宜宣告緩刑之理由(見原判決第5至7頁),並無濫用裁量權限或明顯失當,屬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無不合。而他案與本案情節不同,不得比附援引他案給予緩刑宣告,即認本案未予緩刑宣告即屬違法。上訴意旨㈠㈡指摘原判決未予緩刑宣告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