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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楊力進汪梅芬許辰舟

抗告人
郭春次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34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郭春次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原審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判決,經本院98年度台上字第4907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如原裁定理由一所載,並提出所示內政部民國102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000000000號令及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主張該等新證據如與卷存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原判決關於共同犯罪所得追繳、發還,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被告4人(即抗告人、郭春旺、林紹文、梁謝盛)財產抵償之諭知有誤。惟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第3種法律效果,聲請意旨所陳與聲請人所犯之「罪名」無關,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指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範疇,刑事訴訟法亦無受判決人得就確定判決沒收部分聲請再審之規定,因認其再審之聲請顯無理由,無依同法第429條之2之規定通知抗告人到場聽取其意見之必要,予以駁回。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依卷附「刑事聲請再審狀」,抗告人係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執內政部102年8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000000000號令及87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為確實新證據,認與卷存事證綜合判斷,原判決之事實認定如何有誤,並無所論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額罪之「浮報價額」存在,足認其應受無罪、免訴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而聲請再審(見原審卷第7頁),末並敘明原判決主文關於沒收之諭知,其中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財產抵償之部分,經執行後,仍不足抵償而持續計算年息,致其水深火熱,實難甘服,始再聲請再審等語(同卷第17、19頁)。準此,抗告人聲請再審之動機,固係迫於原判決主文關於沒收諭知之執行,然並未限定僅就原判決沒收部分聲請再審,反似係主張依所執新事證,其應受無罪判決,且原判決之沒收諭知亦因而失所附麗。原裁定逕以抗告人刑事聲請再審狀末所敘受原判決沒收諭知執行之苦情等聲請再審動機,逕認抗告人係依據刑事訴訟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針對與該款所定「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無關之範疇即「沒收」部分聲請再審,非無可議。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前段規定,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其立法意旨係為釐清聲請再審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因此,除顯無必要者外,如依聲請意旨,從形式上觀察,聲請顯有理由而應裁定開始再審,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例如所提出之事實、證據,一望即知係在原確定判決審判中已提出,且經法院審酌後捨棄不採,而不具備新規性之實質要件,或以顯屬非常上訴之事由聲請再審,或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 (如聲請已逾法定期間、非屬有權聲請再審之人、對尚未確定之判決為聲請) 等情形,固無依上開規定通知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惟倘聲請再審是否合法、有無理由尚未明朗,非僅憑聲請意旨即可一目瞭然、明確判斷者,除聲請人已陳明不願到場者外,均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俾供再審法院憑判之參考。抗告人刑事聲請再審狀已請求「准予依法再開庭審查」(同卷第19頁),似已請求依法到庭表示意見,倘認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究否僅限於原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部分,或實係主張所執之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致其應受無罪判決,原判決沒收之諭知亦失所附麗,尚未明朗,即難謂無踐行上開程序之必要。原裁定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所定聽取檢察官及抗告人意見之程序,逕以前揭理由駁回聲請,未就其有無理由為實體之判斷,難謂適法。

三、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經核尚非全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至原裁定關於聲請無理由之實體事項部分,本院未予審究,為維護抗告人之審級利益,併應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許辰舟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98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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