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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台抗字第94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何菁莪何信慶劉興浪黃潔茹朱瑞娟

再抗告人
王思淵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6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定應執行刑時,只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

二、本件再抗告人王思淵所犯如第一審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檢察官依再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第一審法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酌情就再抗告人所犯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經核其所定刑期,並未逾法定範圍,又較附表編號「1至3」、「4至8」曾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9(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9年12月28日)宣告刑之總和為少,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原裁定因而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已敘明理由,並無不合。

三、再抗告意旨雖泛言原裁定維持第一審所定應執行刑,未允本件共9罪刑與原審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第2號裁定附表編號2至37所示各罪刑改組搭配,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有責罰不相當而過苛之違法云云。本院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專屬檢察官之職權,法院應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而未據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案件,法院無從任意擴張審理之範圍。至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則屬其職權之行使,除其聲請有不合法或違反一事不再理等情形,而應予全部或一部駁回者外,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倘無違反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性界限或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原則上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從而,法院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審核結果,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依前述原則為裁定,於法即無不合。即令於特殊個案,依循上開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將原定應執行刑基礎之各罪拆解搭配,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而陷被告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或責罰顯不相當,亦僅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且此乃得否透過重新裁量程序再行改組搭配,而另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核與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是否違法之判斷無關。況原裁定已針對再抗告人所謂應改組重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刑,說明原審法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1號、第2號裁定附表編號2至37所示罪刑中,僅其中附表編號4、11(其中一罪)、14、16(其中一罪)、18、23、24、32部分係在本件附表編號1首先確定日前犯罪,是本件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如何無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必須維護極重要公共利益之例外情形,並詳敘抗告意旨無可採取之論據。再抗告意旨置原裁定明白之敘論於不顧,仍就原審已指駁說明之同一事項,持不同見解再事爭執,漫詞指摘原裁定維持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為違法云云,難認有據。依上所述,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王毓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6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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