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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恆吉林靜芬蔡憲德張永宏林英志

上訴人
黃威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888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718號,111年度偵字第3227、4590、78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及第395條後段分別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威因加重詐欺取財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原審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云云,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具狀敘明其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林宜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55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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