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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瑞斌林英志朱瑞娟高文崇黃潔茹

上訴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侯名皇
被告
林雄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246、302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諭知無罪部分撤銷。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予準用。而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第387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且為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並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林雄輝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審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即民國113年7月2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但被告於113年12月8日死亡之事實,有聲明上訴書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諭知無罪部分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9日新北檢貞荒112偵72078字第1139101759號函檢送該署112年度偵字第72078號案卷移請併案審理部分,本院無從審酌,併予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潔茹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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