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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段景榕洪兆隆汪梅芬何俏美許辰舟
  • 法定代理人
    張璠、王明玉、練台生

  • 當事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辜耀昌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劉佳豐許志銘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5號 上 訴 人 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璠 上 訴 人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上 訴 人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吳佩蓮律師 被上訴人 辜耀昌 黃立名 黃立志 林金淵 傅銘崇 劉佳豐 許志銘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而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施行 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該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係於108年7月18日繫屬於法院,有收狀日期在卷可按(見108年度智附民字第33號卷第7頁),應適用修正施行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而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修正施行前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辜耀昌、黃立名、黃立志、林金淵、傅銘崇、劉佳豐、許志銘被訴對超級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級傳播等3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係維持第一審 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判決,因而於附帶民事訴訟,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超級傳播等3公司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 駁回超級傳播等3公司在第二審之上訴。而檢察官對於該刑 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則此部分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許辰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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