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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林立華林瑞斌李麗珠陳如玲王敏慧

上訴人
賴弘偉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745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賴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論其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量處有期徒刑8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雖屬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9款所列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惟本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112年6月21日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且已繫屬於法院,依公布、修正同上日期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2項規定,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陳廷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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