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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錦樑周政達錢建榮林婷立蘇素娥

上訴人
李翌任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4184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25、243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又第三審上訴書狀僅敘述不服判決,而未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不得認為已敘述理由。

二、本件上訴人李翌任因加重詐欺案件,於民國113年2月1日具狀聲明上訴,所具「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略以: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前述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蘇素娥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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