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095號
- 抗告人
- 顏東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駁回其對於檢察官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暨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顏東平所提出「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另定應執行刑狀」內容,並非爭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民國100年6月23日100年執更字第2158號執行指揮書內容聲明異議,而係對所指揮執行之原審法院於100年5月23日以100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並於100年6月7日確定在案之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然抗告人遲至113年4月23日始具狀透過○○○○○○○○○○向原審法院提出本件「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另定應執行刑狀」,並自行郵寄至原審法院,於113年4月24日送達原審法院時,早已逾抗告期間而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補正等旨,爰裁定駁回抗告人之抗告。固非無見。
二、惟查:
(一)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而言。且解釋上,應包括檢察官之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之不為處置在內。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縱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背受刑人真實意願等重大瑕疵之違誤,亦僅得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又檢察官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42條規定,添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乃檢察官之職權行使,而非本案執行之指揮,故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與否之判斷無涉,亦非屬法院於受理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救濟之事項,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仍無從對檢察官之積極執行指揮聲明異議請求救濟。此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案件,認有例外得由檢察官再行聲請法院定執行刑必要之情形,檢察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仍遭拒時,得對檢察官否准之消極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顯然有別,不可不辨。從而,受刑人仍應依循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
(二)本件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所遞書狀之狀首明載「刑事聲明異議暨聲請另定應執行刑狀」,案由載明「為聲明人暨聲請人(即受刑人,下同)顏東平因原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對受刑人不利益,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服,提出聲明異議事,並聲請另定應執行刑,理由如下:」,並未揭明係提起抗告,再觀諸其書狀之理由所載:「……綜上所述,受刑人在資訊不足下,在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反而造成對受刑人自身更不利之結果,而造成責罰不相當,故請求鈞院憫受刑人已執行近18載刑期,除重新定應執行刑,並予斟合理適宜之評價」等語之意旨,實係對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2號裁定「內容」不服,並聲請另定較有利之應執行刑,屬對於已確定之裁定內容,另為特別救濟之意,而非對檢察官之積極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亦非對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2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原審未釐清抗告人聲明異議之原意,誤認其係提起「抗告」,且已逾期,而逕予駁回,即非適法,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卷內資料,原審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已經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依確定裁定內容指揮執行,當無不合。至抗告人倘認原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乃其在欠缺相關重要前案資訊之下,所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意思表示,有違背其真實意願等重大瑕疵之違法,亦僅屬得另行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撤銷原裁定以資救濟之問題(本院111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參照)。又抗告人倘認該確定裁定造成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行刑必要之特殊例外情事,自可敘明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檢察官詳為審酌是否有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倘檢察官未此為之,仍予以否准,而抗告人不服檢察官否准之決定,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聲明異議以為救濟。乃抗告人並未循前開途徑請求檢察官聲請,逕以聲明異議方式向原審法院表示不服暨聲請另定應執行刑,依前述說明,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符合受本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例外情形,而重新定應執行刑,並不受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限制,此乃當然之理,亦無對原裁定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