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李英勇鄧振球林庚棟林怡秀楊智勝

抗告人
李東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係因迴避原因之有無,許多情形,於訴訟開始前,已甚為明白,且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聲請權,妨害訴訟進行起見,如當事人已就案件實體為聲明或陳述,應認其已默認願受該法官的實體審判,原則上,即不許聲請法官迴避,惟如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於聲明或陳述後,始知悉其原因,方不受此限制。又當事人就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事實,應釋明之,為同法第2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李東凱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抗告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該案(原審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21號)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行審判程序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11日宣判。抗告人雖於同年7月9日以審判長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向原審法院具狀聲請審判長迴避,惟其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又無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之情形,復無聲請之意義及實益,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9條之規定不符,而予駁回。尚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以抗告人違反前揭規定為由,駁回其聲請,有何違法、不當,僅以:其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違法要件。原審法院受命法官未召開準備程序,審判長未詰問告訴人,亦未依無罪推定原則調查有利於其之證據,且違法沒收其電腦、硬碟。本案法官審理案件,受告訴人誤導,且存有偏見,未充分調查即為不利於抗告人之判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性等語,指摘原裁定有所違誤,顯不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5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