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2126號

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何信慶(主辦)林海祥江翠萍張永宏楊智勝

再抗告人
陳嘉維
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76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陳嘉維犯如其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至7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而維持第一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之裁定。固非無見。

二、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其中部分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與其他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經查,本件編號2所示之加重詐欺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訴字第1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嗣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原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向本院提起非常上訴,案經本院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改判不受理確定,有本院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編號2所示之罪刑,既經本院撤銷,改判不受理而不存在,原審未及審察,仍與編號1、3至7所示其他各罪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即有未合。再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主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12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