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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李英勇楊智勝林怡秀楊皓清高玉舜

上訴人
簡柏暉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662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781號,112年度偵字第102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簡柏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各1罪刑及定應執行刑,並為相關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罪之供詞及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說明及指駁。

三、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倘其斟酌取捨及判斷並未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復已說明其理由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就販賣毒品而言,舉凡實行接洽交易、討價還價,送交毒品、收取價金等各項作為,皆屬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事實之部分行為。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從事販賣毒品之行為,而為賣方聯絡毒品買賣之種類、數量、價格,或約定毒品買賣之時間、地點,交付毒品、收取買賣價款等行為,既已認知相關販毒內容而參與交易的客觀作為,無論有無共同犯罪之主觀意思,自應負共同販賣毒品之罪責,而非僅評價為販賣毒品罪之幫助犯。原判決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陳信志(共同正犯)、周佳璇、張芫誠(以上2人為購毒者)之證言、扣案毒品,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資為判斷上訴人與陳信志於第一審判決附表一所示時、地,共同販賣愷他命、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小米咖啡包之犯罪事實,記明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已供認上開犯行,原審乃依調查所得直接、間接證據合理推論,相互勾稽,就上訴人自白上述共同販毒等內容,如何與卷存事證相合,何以堪信屬實,已載敘其理由明確。又援引第一審判決勾稽陳信志之證詞、上訴人與陳信志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補充說明上訴人無庸經陳信志指示,即直接與購毒者對話,復將其與購毒者議定之交易時間、地點、金額、數量轉知陳信志持毒品前往交易等節,而不採上訴人之原審辯護人所為上訴人未從中獲取利益,僅基於幫助犯意,應成立幫助犯等辯詞,依據卷證資料,剖析論述。所為論列說明,無悖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非僅憑上訴人自白即認定其犯罪。上訴意旨猶執相同說詞,指摘其未從中牟利,不應成立販毒共同正犯,原判決未進一步調查釐清,即遽認上訴人與陳信志成立共同正犯,應有違誤等語。此一指摘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刑事訴訟法所稱依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而言,其範圍並非漫無限制。若係業經調查之證據,抑或僅係枝節性問題,或所證明之事項已臻明瞭,自均欠缺其調查之必要性,縱未調查,或未於理由特加說明,均與所謂違背法令之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並未就販賣毒品的種類,聲請傳喚證人張芫誠到庭作證,復於原審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均已陳明無證據請求調查,則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已足認定販售與張芫誠之毒品為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小米咖啡包,而未為其他無益之調查,於法並無不合,亦無上訴意旨所指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五、綜合前旨及其他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判斷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而為指摘,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林修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13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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