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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李麗珠陳如玲莊松泉

上訴人
王宏志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8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432、74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王宏志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以上訴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6罪所處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及轉讓禁藥罪所處有期徒刑5月之量刑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針對第一審判決之刑在第二審之上訴,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莊松泉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42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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