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6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吳秋宏洪兆隆周政達

抗告人
林財生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14年度聲再字第2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而此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如聲請再審所持原因,僅係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採證職權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判斷採相異評價,自不屬新證據,應認不符前述得聲請再審之事由。且再審聲請人提出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結果,倘無法使法院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不能據以聲請再審。又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3項、第43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林財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25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抗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於警詢時,供出毒品來源為綽號「文哥」游源文之行動電話號碼,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抗告人於偵審中白白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抗告人販賣毒品之對象吳献鈺、林昭瑋、喻德中皆係成癮之毒友,每次金額僅新臺幣(下同)500元或不到千元,犯罪情節甚微,有情輕法重可憫恕之處,符合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原確定判決未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減輕其刑,爰聲請再審等語。惟查:有關聲請再審意旨所指抗告人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部分,前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70號裁定,以其再審聲請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抗告人再執相同之事由暨證據聲請再審,雖表達方式略有不同,仍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主文第2項:「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之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已明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之個案,始有適用。本件原確定判決於憲法法庭前揭判決公告時已確定,且非該判決據以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不在適用範疇,並無個案溯及救濟效力。此部分聲請再審,為無理由。其他關於量刑及刑法第59條適用各節,均不符新事實、新證據之要件。綜上,聲請再審意旨所指各節,或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或不符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要件,本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仍執與聲請再審意旨相同之陳詞,置原裁定所為之論敘說明於不顧,徒憑己見,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再事爭論,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綜上,應認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杜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650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