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劉方慈陳德民周盈文

上訴人
陳俊曜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交上訴字第8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73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至於原判決究竟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二事。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陳俊曜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關於對上訴人所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量刑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如何審酌量刑之理由。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三、上訴意旨略稱:其因一時不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因畏懼刑責而逃逸,事發後非常懊悔,盡力謀取被害人等之諒解,無奈被害人等不願接受,其因需照顧家庭生計,有母親及2名幼子賴其扶養,不能入監執行,希望改判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云云。

四、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節、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等和解,兼衡上訴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過輕之裁量權濫用,且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因而維持第一審對於上訴人之量刑等旨,經核難認有何不當。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以其個人家庭經濟狀況為由,指摘原審量刑過苛,要屬違法等語。無非係憑持己見,對於事實審法院刑罰裁量之適法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既上訴人本件之上訴經本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其所請改判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一節,即無從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