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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莊松泉陳如玲李麗珠

上訴人
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32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41、3596、3856、3857、4017、4018、4019、4087、4088、4089、4090、4091、4092、4261、4262、4288、4289、4290、4370、4371、4372、4571、4572、4707、47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上揭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前段、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查:上訴人TRAN VAN CUONG(中文姓名:陳文強)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關於量刑部分之判決(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即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24部分,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②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24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23、25部分,俱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各處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刑〉;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並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另為沒收【追徵】之宣告;檢察官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迄今逾期已久;乃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依上揭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狀。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1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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