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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立華王敏慧莊松泉陳如玲李麗珠

上訴人
李宜桐(原名李宛庭)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度上更一字第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8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其附表編號1部分,諭知上訴人李宜桐(原名李宛庭)無罪之判決,改判經為新舊法比較後,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並為沒收之宣告;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於理由欄敘明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文弘“貸款達人”」、「羅國敏」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起,由上訴人將所申辦之本案5帳戶,提供給「王文弘“貸款達人”」、「羅國敏」使用,再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詐騙告訴人黃金富而匯款新臺幣37萬元至本案5帳戶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隨即由上訴人依「羅國敏」之指示,提領後交予綽號「小廖」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洗錢犯行之得心證理由。另對於上訴人否認犯罪,辯稱:我有經濟壓力,上網找做債務整合的融資公司,對方告知我要培養我與銀行之間的信用,我只提供帳號,沒有交付帳戶出去,對方借款撥到我的帳戶,我再將那些款項提領歸還給他們等語,如何認為均不可採等情,逐一詳予指駁。並敘明:①如何認定上訴人就本件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具有不確定之故意(見原判決第3至6頁);②如何認為對上訴人尚無從以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且因此部分未據檢察官起訴,無庸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見原判決第9至10頁)等旨。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再: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改判於科刑時,業以其責任為基礎,對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加以審酌,並無理由不備,亦無逾越法定刑度、濫用量刑職權之情事,自不得率指為違法。何況,原判決係量處上訴人所犯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已屬從寬,客觀上難認有何過重之處。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執陳詞,泛稱:上訴人是因經濟上需要貸款才涉本案,但並未獲利,量刑過重,已與詐欺集團車手無異,況原判決並未敘明如何認定上訴人主觀上有犯本案之罪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之犯意,亦未說明上訴人究係出於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或是有認識過失,以及何以並無新事證即與第一審為相異之意見,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等語,僅就原審採證認事、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為爭執,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於114年3月19日以嘉檢熙廉112偵1793字第1149009384號函請本院併案審理該署114年度偵字第1793號上訴人詐欺案件(有關併予審理犯罪事實,詳如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本院自無從就前揭併案部分併為審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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