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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

加重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段景榕洪兆隆何俏美蘇素娥汪梅芬

上訴人
林彥彬
上訴人
許文彥
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靖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4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彥彬、許文彥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各論處林彥彬、許文彥(以下或合稱上訴人等2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並諭知相關沒收、追徵後,上訴人等2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等2人之宣告刑,改判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已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林彥彬於警詢最終已坦承收取贓款及分得報酬,未再辯稱係交付虛擬貨幣,許文彥之警詢供述亦有如實陳述提領贓款且交代去向,未辯稱其無主觀不法意圖,應認其2人警詢筆錄已有自白,原判決未調查、審酌上情,逕認其2人未於偵查中自白,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適用,於法有違;㈡其2人案發時均甫成年,涉世未深而誤觸法網,事後已誠心悔悟,僅依指示提領款項,非詐欺集團核心要角,主觀惡性、犯罪手段及情節,均屬輕微,林彥彬尚有幼子需照護,許文彥擔負家中經濟重責,2人並盡力賠付被害人損害,有情輕法重事由,原審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亦有違誤。

四、「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必以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為要件,始有該減刑寬典之適用。又所謂「自白」,乃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此所稱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係以供述包含主觀及客觀之構成要件該當事實為基本前提,倘被告否認有犯罪之主觀意思,難謂已為自白。原判決勾稽卷證資料,已記明上訴人等2人於警詢兼或偵查中,就本件加重詐欺犯行,林彥彬主張對方自稱在做虛擬貨幣,匯錢來源是虛擬貨幣交易的錢,許文彥主張提供帳戶是做虛擬貨幣使用,林彥彬說不是詐騙的錢,只是單純買賣,是被林彥彬騙,或均辯稱提領、收取或上繳均為虛擬貨幣交易款項,就其2人主觀上是否認識所為係屬詐欺犯罪,既未曾為肯認之供述,原判決綜其2人供述全旨依調查所得,乃認其等於警詢、偵查中並未自白犯罪,與上開自白減刑之規定不侔,不因檢察官未於偵查中再次傳喚林彥彬而受影響等旨之理由綦詳,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 (見警卷第5至9、13至14頁、偵卷第61頁),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無所指調查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五、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應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屬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審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狀,認無情輕法重、可憫恕之事由,未依該條規定酌減其刑,縱未說明理由,並不違法。

六、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對於原判決已說明事項,或單純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予駁回。又本院為法律審,不調查新證據,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等之上訴,上訴人等2人於原審判決後,提出民國113年12月、114年1至4月之匯款紀錄及被害人田琳之信件,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汪梅芬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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