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5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梁宏哲楊力進周盈文陳德民劉方慈

上訴人
張咸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120號,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883、194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審及第一審關於罪刑部分之判決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387條,於第三審之審判亦有準用;又被告在第二審判決後,合法上訴第三審中死亡者,依同法第398條第3款規定,第三審法院應撤銷第二審判決,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張咸慶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並諭知沒收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0月26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嗣上訴人於113年12月19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前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及第一審關於罪刑(不包括沒收)部分之判決均撤銷,另諭知此部分不受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7條、第398條第3款、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方慈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7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