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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202號

誣告等罪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立華莊松泉陳如玲游士珺王敏慧

聲請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黃柏凱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判決,認為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202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罪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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