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61號

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立華陳如玲楊力進劉方慈李麗珠

聲請人
游寶生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本件聲請人游寶生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判決,認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再審聲請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李淳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6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