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18號

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延長羈押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錦樑蘇素娥洪于智吳秋宏周政達

抗告人
蕭宇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0日延長羈押及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114年度上訴字第5275號、115年度聲字第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而刑事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法定羈押事由及有無羈押之必要,暨於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倘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所為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於目的與手段間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蕭宇辰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法官訊問後,認抗告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及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及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民國115年1月21日修正、同年月23日生效施行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500萬元,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為保全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羈押,而於114年9月8日裁定羈押。嗣以上開羈押原因尚存,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應自115年2月8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並以抗告人未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其所指抗告人坦承犯行,願供高額擔保金及家庭狀況等情,並非審酌有無羈押必要之考量事由,因認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仍執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大致相同之說詞,並另略以:抗告人願接受電子腳鐐監控,應無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云云,係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予以延長羈押及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違法、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王怡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318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延長羈押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