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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782號

加重詐欺等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瑞斌洪兆隆高文崇陳芃宇吳冠霆

上訴人
宗欣儀

原審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768號),由其原審辯護人為其利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宗欣儀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有罪後,由其原審辯護人(指定辯護人)劉欣怡律師,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為上訴人之利益,以上訴人之名義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782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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